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2309号
原告:***,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泉,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6日,农民,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艳,河北丰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杜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全、赵洪银,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唐山市路**水岸荣华底商**/div>
法定代表人:孙东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峰,该公司员工。
***、***、***与***、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2020年11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12.00元,减半收取115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国 华
人民陪审员 徐 志 友
人民陪审员 张文贵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崔国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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