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10418号
申请人:无锡***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禅寺商城113-215。
法定代表人:单彩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枫石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天成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平。
申请人无锡***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枫石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枫石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石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枫石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明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窦 超
书 记 员 孔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