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枫石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14794苏州枫石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协银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4794号
原告:苏州枫石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88号天成信息大厦601-A99室。
法定代表人: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协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东太湖大道11666号开平商务中心A幢1331室。
法定代表人:张艺研。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建,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枫石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协银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枫石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枫石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枫石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41元由原告苏州枫石堂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