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

9224江某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9224号 原告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项王故里景区一期梧桐南巷3-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霸王商城6-A2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罗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