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9224号
原告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项王故里景区一期梧桐南巷3-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霸王商城6-A2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罗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