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

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02民催5号
申请人: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霸王商城6-A226室。
法定代表人:黄振。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申请人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人100元,由申请人宿迁市振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靳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