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19号
原告: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993138E,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银珠路18号内2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侯效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娅娟,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7337839974,住所地**市湖滨新区数据中心1号楼1157室。
法定代表人:姜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77615007P,住所地**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知浩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杜忠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泗阳县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08539805X,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108号。
负责人:刘元青,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万达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泗阳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4元,减半收取计8882元,由原告苏州天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