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120-1号
申请人:南通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谢忠元,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益寿南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常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通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48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间,不得有对被保全财产采取转让、设定抵押、转移及其他可能影响保全效力的行为。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德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