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2民初312号
原告:南通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万久全,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住如皋市。
原告南通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