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16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皋民初字第1208号
原告南通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殷村3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人民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万久全。
被告***。
在本院审理原告南通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南通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通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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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