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旭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旭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财保163号
申请人:苏州旭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芦北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XR0C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汇金4-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51708T。
法定代表人:伋兴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石山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787021847。
法定代表人:舒文。
申请人苏州旭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旭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林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