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旭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81号之一
原告:***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城北柏庐北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XR0C02。
法定代表人:陈远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8373L。
法定代表人:张永昌。
被告: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教新城(二0四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4646751K。
法定代表人:李祺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琼,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0元,减半收取6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15元,由原告***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