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旭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城北柏庐北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XR0C02。
法定代表人:陈远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8373L。
法定代表人:张永昌。
被申请人: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教新城(二0四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4646751K。
法定代表人:李祺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琼,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181号民事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万元的财产。原告***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48×××84,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南郊支行)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