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旭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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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81号
申请人:***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XR0C02。
法定代表人:陈远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8373L。
法定代表人:张永昌。
被申请人: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教新城(二0四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4646751K。
法定代表人:李祺烽。
原告***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金额105万元限额内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32×××8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常熟分行营业部),期限为1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48×××84,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南郊支行),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