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执3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永信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塘南二街**,组织机构代码662854750。
法定代表人:王国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廖小格,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坑,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永信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1民初516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10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坑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的户籍登记地村委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现查明:一、被执行人**坑名下金融机构账户或未开设账号,或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坑名下在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坑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坑在瑞安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享有0.42%(出资额0.5万元)的股权,本院已裁定冻结(冻结时间三年,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止),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执行价值,要求不处置。五、被执行人**坑名下无保险信息。六、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法定不批准出入境报备(报备期限三年,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3年11月4日止)。七、被执行人**坑在户籍所在地无其他财产,且无法联系。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381执37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金春
审 判 员 杨伟荣
审 判 员 王建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范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