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永信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苍南县永信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锦湖街道牛伏岭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1民初7681号
原告:苍南县永信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牛伏岭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苍南县永信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牛伏岭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苍南县永信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