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627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鑫悦生活广场2幢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W3R54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5月8日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申请人:太仓市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95号**财富中心A302-A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NJB7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裁定对被申请人**、太仓市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3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苏州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太仓市区支行11×××41账号的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太仓市区支行11×××41账号89382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