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627号
申请人:苏州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鑫悦生活广场2幢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W3R54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5月8日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申请人:太仓市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95号**财富中心A302-A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NJB7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太仓市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3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投***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环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普尔迪娱乐有限公司名下8938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