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229吴江区桃源镇诚祥园林绿化园艺场与南通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4229号
原告:吴江区桃源镇诚祥园林绿化园艺场,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
经营者:沈金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根,苏州市吴江区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江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舒一,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区桃源镇诚祥园林绿化园艺场与被告南通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区桃源镇诚祥园林绿化园艺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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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向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弦
书 记 员  许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