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8607号
原告:北京市北顺达水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前***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770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义区***镇***村迎春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3A02860082Q。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北顺达水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10月15日,原告北京市北顺达水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北京市北顺达水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北顺达水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市北顺达水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