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7316号
原告:北京市北顺达水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前***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770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6号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0001897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北顺达水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诚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市北顺达水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北京市北顺达水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北顺达水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原告北京市北顺达水泥构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