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22民初1581号之一
原告山东天盛纤维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北鹏首豪(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易料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旭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来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通知,本案依法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瑞启
书记员 和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