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盛纤维素股份有限公司、北鹏首豪(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22民初1581号
申请人山东天盛纤维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鹏首豪(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易料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旭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来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盛纤维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鹏首豪(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易料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旭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来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天盛纤维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鹏首豪(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易料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旭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来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共计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军景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