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4执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文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崇寿东大道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RW7E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盛都小区9-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MA07PXDC02。
法定代表人:王更申。
被执行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东马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66852070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文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3民终663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文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45277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173元、执行费6691.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19日、2023年3月8日予以轮候冻结,上述账户分别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发函参与上述财产处置后的分配。被执行人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五菱牌汽车一辆,本院2023年1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别克牌汽车一辆,本院2023年1月31日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到期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3年3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52770元及利息,亦未交纳本案诉讼费4173元、执行费6691.55元。
鉴于被执行人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24执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章期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何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