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4313号
原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东花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东花园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怀来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东花园镇新兴产业示范区规划展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盛都小区9-1-104。
法定代表人:王更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东花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东花园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东花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