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731财保1号
申请人:河北***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矾山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胜都小区9-1-104。
法定代表人:王更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廊坊市金光道支行账户1008********或其他账户、其他银行金额10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221307000000003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廊坊市金光道支行账户1008********或其他账户、其他银行金额1000000元,期限至2023年1月1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日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寇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