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3196号
原告:东莞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道路万江段29号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827426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第三人: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盛都小区9-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MA07PXDC02。
法定代表人:王更申。
原告东莞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东莞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