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4民初114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盛都小区9-1-104。
法定代表人:王更发。
被告:***,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与廊坊市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2021年3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7.18元,减半收取538.5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