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2民初6118号
原告: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景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7-101号。
法定代表人:段景壮,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景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该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3元,减半收取56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