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华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磊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24840号
原告:北京中磊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开发区平安路7号LQ00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9E35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磊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委托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572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欣,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西道南侧唐山市工业自动化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32006745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北京中磊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向原告北京中磊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原告北京中磊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磊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