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1813号
原告:河北汛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程永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安东立,总经理。
原告河北汛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河北汛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汛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汛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原告河北汛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