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汛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汛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润彩秦皇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1813号

原告:河北汛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程永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安东立,总经理。

原告河北汛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河北汛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汛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汛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原告河北汛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