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03执9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文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汇达综合楼101铺,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09715074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尚德通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59991818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北文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尚德通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冻结了沧州尚德通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的账户,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沧州尚德通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