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文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文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尚德通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03执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文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庄西街汇达综合楼101铺,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09715074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尚德通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光荣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59991818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北文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尚德通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于2018年6月2日向沧州尚德通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8)冀09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沧州尚德通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沧州尚德通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存款11248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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