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03财保189号
申请人:河北文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97150741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沧州尚德通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59991818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文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保全。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车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文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名下轿车一辆(车牌照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尚德通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开户行及账号: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支行,505012012000004895)。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