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08民初279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代理人张秀萍,女,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百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于常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35871465M。负责人:孙永波,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诉被告廊坊市百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萍、被告廊坊市百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永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承揽保定市清苑区北店乡牛庄村天然气管道工程。原告的老板田帅分包了被告的安装工程,原告携带950拖拉机两台、熊谷焊机500两台及配套数据线、熊谷焊机400两台、送丝机两台为田帅打工,田帅给原告等工人开工资。另外,田帅租赁原告的以上设备,租赁费每天800元。2019年10月1日,田帅不在承揽被告的工程。原告与被告沟通,被告告知原告设备不要运走,承诺原告以后的设备租赁费谁用谁承担。2019年10月5日被告反悔,不再给原告设备租赁费,并对原告所有设备强行扣留。并同时强行扣留了郭宏、王恪长、马文坡三个工人的身份证、焊工证。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所有设备。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950拖拉机两台、熊谷焊机500两台及配套数据线、熊谷焊机400两台、送丝机两台(价值10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返还950拖拉机两台、熊谷焊机500两台及配套数据线、熊谷焊机400两台、送丝机两台之日止期间的设备租赁费,按每天800元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签的合同不是我与原告所签,我认识原告,但是原告属于中间人,协议我不清楚,所以我不承认设备是原告的,我是跟田帅拿的机械设备,原告告我的理由我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揽保定市清苑区北店乡牛庄村天然气管道工程。原告的老板田帅分包了被告的安装工程,原告携带950拖拉机两台、熊谷焊机500两台及配套数据线、熊谷焊机400两台、送丝机两台为田帅打工,田帅给原告等工人开工资。另外,田帅租赁原告的以上设备,租赁费每天800元。2019年10月1日,田帅不再承揽被告的工程后,原告的机器设备由被告租赁,现在原告以上机器设备由被告扣留。被告承认以上设备在被告处。
本院认为,原告携带950拖拉机两台、熊谷焊机500两台及配套数据线、熊谷焊机400两台、送丝机两台为田帅打工,由田帅租赁原告的设备,租赁费每天800元。现在,被告扣留了原告的以上设备。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使用权,应依法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原告要求给付租赁费,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950拖拉机两台、熊谷焊机500两台及配套数据线、熊谷焊机400两台、送丝机两台(价值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霍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