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邦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邦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新欣康力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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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民终3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新欣康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贵驷俞范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邦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南郎堡村4组36号。




法定代表人:常林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新欣康力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欣康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邦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欣康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应付承揽款601555.46元中的231396元;2.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三项,改判邦泽公司赔偿新欣康力公司损失60165元。事实与理由:一、邦泽公司制作的不锈钢烟道存在焊接质量问题,涉及“不锈钢烟道制作”、“购买不锈钢焊条”的承揽款30000元不应当支付。且因邦泽公司施工存在严重问题,导致该部分施工需要返工,造成了新欣康力公司损失,因此邦泽公司应当赔偿新欣康力公司损失60165元;二、邦泽公司制作的碳钢烟道存在质量问题,对于所涉两段烟道新欣康力公司已经提供《无损检测报告》证明邦泽公司施工质量未达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涉及“二线脱硫改造制作安装”的承揽款201396元不应当支付。




邦泽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新欣康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邦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欣康力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656134.40元及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自2019年1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日为44486.8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新欣康力公司承担。




新欣康力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邦泽公司赔偿新欣康力公司损失2370076.56元;2.邦泽公司返还已支付的67948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邦泽公司承包新欣康力公司的承包脱硫系统烟道拆除改造及风机拆除项目,2017年3月26日,双方签订《拆除、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碳钢烟道拆除、解体(包括风机进出口烟道、脱硫塔、除尘塔进出口烟道,支架及管道等)700元/吨;不锈钢烟道、脱硫塔拆除、解体(包括脱硫塔及出口烟道、除尘塔出口烟道等)800元/吨;以上价格另加11%管理费及税金;每个分项工作量以双方确认的联系单为准,要有新欣康力公司现场负责人沈斌源确认,陈志平审核,交由王成江最后审批后生效;工程造价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新欣康力公司派沈斌源为驻现场负责人,邦泽公司派常会光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等。




2018年4月20日,邦泽公司、新欣康力公司签订《环保系统烟道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邦泽公司(乙方)承包新欣康力公司(甲方)的脱硫系统烟道改造项目,包括烟道、闸板制作安装;烟道用新材料制安(材料由甲方提供)2600元/吨,闸板制安(在大风机前安装,材料由甲方提供)3000元/台,烟道利旧材料(碳钢)2750元/吨,保温(材料由甲方提供)65元/平方,汽吊使用费30000元,工时费300元/工;工时费价格已含管理费及税金,其他分项价格另加11%管理费及税金;制作安装中的消耗品由乙方承担;每个分项工作量以双方确认的联系单为准,要有甲方现场负责人确认,交由王成江最后审批生效;造价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含税价,开具工程发票);合同签订后生效,安装发票,每月25日票到付清;甲方派沈斌源为驻现场负责人,乙方派常会光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等。




2018年邦泽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施工联系单13份,均由双方现场负责人常会光、沈斌源签字确认。2018年邦泽公司实际施工内容包含:烟道制作安装、现场检修、除尘设备移位、保温修补、烟道闸板拆除倒运、闸板制作安装、烟道拆除、脱硝拆除、保温拆除、更换清理布袋、风机进出口清理、不锈钢烟道制作、购买不锈钢焊条、汽吊使用等。




新欣康力公司尚未向邦泽公司支付2018年施工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邦泽公司制作的烟道是否存在焊接质量问题。一、关于邦泽公司2018年制作的碳钢烟道。新欣康力公司指认其厂房内的两段碳钢烟道为邦泽公司2018年制作并主张焊接质量存在问题,邦泽公司称其2018年制作的烟道因新欣康力公司图纸变更已于2018年6月由新欣康力公司指令邦泽公司全部拆除,不能确认新欣康力公司厂房内现存两段烟道由邦泽公司制作。经现场勘查,新欣康力公司指认的碳钢烟道系已被拆卸并截断的两段烟道,除口径与联系单记载一致,并无其他证据可证明系邦泽公司制作,该院对关联性不予认定。新欣康力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该院不予采信。二、关于邦泽公司2018年制作的不锈钢烟道。邦泽公司向新欣康力公司主张支付承揽款应当提供完整、无瑕疵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约完成承揽事项且达到支付条件,本案邦泽公司自己提供的工程内容为“不锈钢烟道制作”的联系单上,甲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一栏由新欣康力公司工作人员陈君填写“不锈钢烟道制作质量未达标,主要是焊接质量”,故该联系单不能证明邦泽公司无瑕疵地按约完成了联系单记载的不锈钢烟道制作事项。根据新欣康力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2018年10月9日新欣康力公司人员陈君将数张不锈钢烟道存在焊接问题的照片发送给新欣康力公司现场负责人沈斌源,沈斌源回复了姓名常利侠和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为邦泽公司在合同上所记载的电话号码,之后陈君要求沈斌源将照片发给“小常老板”,该微信记录符合定作人发现质量问题后的内部沟通过程。新欣康力公司提供的证人王钢伟,作为在邦泽公司之后继续为新欣康力公司进行不锈钢烟道制作的宁波永祥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陈述邦泽公司制作的不锈钢烟道存在焊接质量问题。新欣康力公司提供的证据与邦泽公司提供的联系单上关于焊接质量问题的记载相互印证,对于新欣康力公司主张的邦泽公司制作的不锈钢烟道存在焊接质量问题,该院予以认定。




关于邦泽公司主张的2018年承揽款项。工程内容为“二线脱硫改造烟道制作安装”的联系单,承揽款为201396.20元(含11%管理费及税金);工程内容为“现场检修”的联系单,承揽款为22200元;工程内容为“闸板检修、车间小除尘移位”的联系单,承揽款为4200元;工程内容为“现场保温修补”的联系单,承揽款为10500元;工程内容为“新烟道拆除及倒运”的联系单,邦泽公司主张的工人工时少于联系单记载,该院按照邦泽公司主张认定承揽款为21000元;工程内容为“烟道闸板制作及安装”的联系单,邦泽公司主张的承揽款少于按照联系单及合同计算所得,该院按照邦泽公司主张认定承揽款为17760元(含11%管理费及税金);工程内容为“3#4#小风机进口烟道拆除”的联系单,邦泽公司、新欣康力公司2018年签订的合同未约定烟道拆除价格,该院参照双方2017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碳钢烟道拆除价格,认定承揽款为9324元(含11%管理费及税金);工程内容为“老脱销本体拆除、烟道拆除”的联系单,因双方2018年合同未约定相应价格,该院参照双方2017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碳钢烟道拆除价格,认定承揽款为188453.58元(含11%管理费及税金);工程内容为“保温拆除”的联系单,双方未约定计价方式,结合邦泽公司自行询价结果及证人证言,邦泽公司主张的承揽款金额合理,该院认定承揽款为31621.68元(含11%管理费及税金);工程内容为“更换布袋、堵3#4#风机进出口及清灰清布袋”的联系单,承揽款为35100元;工程内容为“制作及拆除使用吊车”的联系单,承揽款为30000元。上述联系单,新欣康力公司主张是邦泽公司制作的碳钢烟道存在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新欣康力公司主张该院不予认定。工程内容为“不锈钢烟道制作”“购买不锈钢焊条”的联系单,考虑到邦泽公司制作的烟道存在焊接质量问题,系瑕疵履行,该院酌情扣减,结合焊条焊丝市场价格,认定新欣康力公司应支付该两份联系单的承揽款30000元。上述联系单合计601555.46元,新欣康力公司应予支付,邦泽公司要求新欣康力公司支付承揽款656134.40元,该院部分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票到付清”,邦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新欣康力公司开具发票,故邦泽公司要求新欣康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欣康力公司的反诉请求。新欣康力公司主张的设备提前更换增加支出的损失、旧烟道修补损失、烟道修补导致烧重油增加支出的损失,均基于其认为邦泽公司制作的碳钢烟道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但新欣康力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邦泽公司制作的碳钢烟道存在质量问题,故上述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新欣康力公司主张的不锈钢烟道焊接返工费用损失,该院认为,邦泽公司制作的不锈钢烟道确实存在焊接质量问题,但新欣康力公司已指令案外人全部打磨重新焊接,目前邦泽公司的焊接质量问题轻重程度、应采取何种返工修理措施、合理返工修理费用等均无法确定,新欣康力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全部打磨重新焊接的合理性,对该诉请新欣康力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新欣康力公司主张邦泽公司返还已支付的2017年5月至7月的承揽款679489元,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新欣康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且邦泽公司向新欣康力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十日内支付邦泽公司承揽款601555.46元;二、驳回邦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新欣康力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806元,由邦泽公司负担990元、新欣康力公司负担9816元;保全费4023元,由邦泽公司负担495元、新欣康力公司负担3528元(保全费已由邦泽公司预交,新欣康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保全费支付给邦泽公司);反诉受理费15598元,由新欣康力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一审判决对于案涉工程内容为“不锈钢烟道制作”、“购买不锈钢焊条”的联系单的承揽款认定为30000元是否正确,以及新欣康力公司因邦泽公司制作的不锈钢烟道存在焊接质量问题而提供的返工修理损失60165元是否予以支持。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联系单载明的内容,邦泽公司对不锈钢烟道制作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况,对此烟道存在的焊接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已结合焊条焊丝市场价格对该笔项目费用予以酌情扣减,认定新欣康力公司应支付的相关承揽款项为3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新欣康力公司主张的不锈钢烟道焊接返工费用损失问题,一审法院以新欣康力公司举证不足为由,对其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妥。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就工程内容为“二线脱硫改造烟道制作安装”的联系单所涉承揽款201396.20元,新欣康力公司是否应予支付。对此,本院认为,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新欣康力公司指认的碳钢烟道系已被拆卸并截断的两段烟道,除口径与联系单记载一致,并无其他证据可证明系邦泽公司制作。在此情形下,新欣康力公司以碳钢烟道存在质量问题对抗邦泽公司的付款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予不予支持。




综上,新欣康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73.41元,由上诉人宁波新欣康力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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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胡曙炜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