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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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81执2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定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94007528J。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邦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南郎堡村4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30824636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定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邦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京定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北邦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定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843289.1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083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730000元、案件执行费20833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2)浙0481执27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