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执26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执行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02047023L,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04执26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 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