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269号
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新渡口街道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兆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渡口大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限额60000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限额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60000元。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左嫣茹
书 记 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