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18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帝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帝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891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苏帝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29.5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2年9月10日前支付50029.5元;二、如被告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则原告江苏帝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并以被告未支付剩余全部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本案诉讼费2301元,减半收取1150.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5元,由被告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9月1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江苏帝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7月4日,2022年10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7月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网络支付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7月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2年10月8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9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03683.7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年,动产查封期限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其他财产权益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丰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