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25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渡口大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及查封被申请人***不动产,限额3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限期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不动产,限期三年;
以上两项财产限额合计350000元。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