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帝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679号 申请人:江苏帝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渡口大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江苏帝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帝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帝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帝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宜港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江苏帝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