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5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街道艺术大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东江镇用宪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镇***村。
经营者:***,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审被告:山东龙口富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黄城牟黄路商城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廊坊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和花园2号楼1**705号(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北攸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岳洋路7号联东U谷3号楼B栋3层。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北安域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岳洋路7号联东廊坊国际企业港C区3#B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东江镇用宪建材经销处及原审被告山东龙口富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廊坊市**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攸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安域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1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昊
审判员 刘 腾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