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邢台亿邦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591民初260号
原告:邢台亿邦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钢铁北路454号36号楼3层3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曹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邢台市信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襄都南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润璞,男,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晓铎,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襄都区。
原告邢台亿邦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诉被告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德公司)、王晓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被告政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润璞、被告王晓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为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6日原被告协商,被告将政德公司项目部的保洁项目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40000元,外墙清洁完毕,被告支付50%(20000元),室内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21年5月,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保洁工程,并且已经交付使用。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后,剩余工程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政德公司辩称,本案和政德公司无关,政德公司将办公楼保洁项目承包给了王晓铎,是王晓铎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要求原告撤回对政德公司的起诉。
被告王晓铎辩称,其将从政德公司承包的办公楼保洁项目转包给了原告。目前保洁后的结果跟当初洽谈时口述的效果不成正比,室内保洁一至三层无相关验收手续或签字,所以这个工程尚未完成,其不算违约,要求原告将剩余的工作完成,其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经审理查明,2021年,王晓铎将其从政德公司承包的政德公司办公楼保洁项目转包给亿邦公司,并签订了保洁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40000元,付款方式为外墙清洁完毕支付50%,室内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元。合同第五条对室外及室内验收标准进行了约定,即外墙玻璃幕及玻璃整体干净、无明显积尘,真石漆及石材干净、无污渍、无垢渍,室内玻璃干净、明亮,窗框、纱窗、窗槽、地面、门及门套、开关面板、消防设施及各种标志牌踢脚线、管线井门、防火门干净等,并注明材质原有损伤及划痕等无法消除的不在验收范围内。之后,亿邦公司开始进场施工。王晓铎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5月3日给原告出具了6层、7层和4层、5层已完工验收证明。2021年6月19日左右原告全部完工离场。王晓铎于2021年5月1日支付原告20000元,剩余2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王晓铎催要未果。政德公司已经给王晓铎结清了该保洁项目的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亿邦公司履行了保洁合同约定的内容,被告王晓铎认为原告交付的政德办公楼保洁工程只有4、5、6、7层验收证明,其他楼层及外墙保洁结果没有达到双方口头约定的效果,但王晓铎在原告完工后通过微信向其催要欠款时,并未对原告的保洁质量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保洁工作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情形,另外王晓铎及政德公司均认可政德公司已经给王晓铎结清了涉案工程保洁款,而政德公司支付全部保洁款的前提应当为对该保洁结果已经验收合格,因此本院对王晓铎的答辩主张不予采纳,王晓铎应当支付原告剩余保洁款2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亿邦公司与王晓铎未就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王晓铎未按时支付原告保洁款,必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因此被告王晓铎应当赔偿原告未结保洁款的利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应当支付剩余20000元保洁款的具体时间,而被告王晓铎认可自2021年6月19日起原告未到过涉案工地,故2021年6月19日应当认定为原告完工的时间,被告王晓铎应当自原告完工后及时支付原告保洁款,逾期不支付,应当自该时间起支付原告相应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政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因原告和王晓铎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政德公司不负有向原告支付保洁款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晓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亿邦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邢台亿邦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晓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范增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郝彩霞
书 记 员 焦玲玲
符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