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91民初104号
原告:***,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巨鹿县。
被告: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南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平,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北政德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增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郝彩霞
书 记 员 焦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