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91民初516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9月8日出生,住邢台市开发区。

被告: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襄都南路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347797338U。

法定代表人:王文平,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乾,系河北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晓,系河北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8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食堂做厨师工作,当时办公室冯云栋经理商定为月工资3,000元整,现被告欠原告3、4月份工资至今未给付,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经完成支付原告工资3,570元。因此被告不欠原告工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被告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2该情况说明系被告自述证据,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对其他证据双方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他证据予以采纳。经查明,2019年2月28日原告***到被告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食堂处从事厨师工作,于2019年5月6日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原告支付工资款3,570元。原告称双方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被告辩称双方约定工资为2,000元/月。被告认可其单位配菜师傅工资为每月2,000元。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原被告均认可双方以口头形式达成了劳务合同关系,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双方达成的劳务关系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被告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认可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厨师工作的事实,关于工作期间原告主张是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5月6日,被告辩称是自2019年2月28日到4月底,且被告称原告缺勤6天,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被告该项答辩理由不予支持。故本院认定原告的工作期间为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5月6日。关于原告主张其月工资为3,000元,被告认可其工资为2,000元/月,结合原告工作性质,结合原被告陈述和证据,本院认定原告的月工资为2,000元/月,故原告工资为2,000元/月/30天*67天=4,466.6元。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已于2019年12月3日向原告支付工资款3,570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款896.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869.6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北政德新型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石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国政

书 记 员 李露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