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常熟市科莱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1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科莱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珍门。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晓旻,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国际装饰城B1607。

法定代表人:金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有,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常熟市科莱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苏0581民初41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000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常熟市科莱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000元或与此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君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