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113号
申请人:常熟市科莱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珍门。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国际装饰城B1607。
法定代表人:金建华。
申请人常熟市科莱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科莱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9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科莱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000元,或查封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君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