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337号之一
原告: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北路8号时尚广场负一楼ZD-013-1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YFWN3X3。
法定代表人:吴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国际装饰城B1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CR2192。
法定代表人:金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有,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883元,由原告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