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107号
原告:常熟市唐市喷胶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唐市镇中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54283。
法定代表人:张小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珉,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国际装饰城B1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CR21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有,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常熟市唐市喷胶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唐市喷胶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龚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