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3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北路8号时尚广场负一楼ZD-013-1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YFWN3X3。

法定代表人:吴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国际装饰城B1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CR2192。

法定代表人:金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有,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苏0581民初43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及对与此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晴怡